跳水比賽競賽規程及報名須知

跳水比賽的參賽資格

持有有效之香港業餘游泳總會註冊的跳水運動員(註冊於跳水組別)便可參加本會舉辦的跳水比賽。註冊跳水運動員須有以下其中之一項資格才可擁有香港之跳水紀錄,及代表香港業餘游泳總會參加本土和國際的跳水比賽。

I.        在香港出生的跳水運動員,而從未代表其他國家參加任何分齡、青少年或國家級比賽。

II.       在香港出生的跳水運動員,但曾經代表其他國家參加比賽。該跳水運動員須居留香港多於一年*,並須對香港業餘游泳總會提交申請及聲明加入香港體育國籍。該跳水運動員亦須要繼續合乎“分齡組的一般性居留條件”。

III.     並非在香港出生的跳水運動員,該跳水運動員須居港多於一年*,並須對香港業餘游泳總會提交申請及聲明加入香港體育國籍。該跳水運動員亦須要繼續合乎“跳水組的一般性居留條件”。

* 居留香港多於一年的條例是指跳水運動員在提交申請及聲明持續居留於香港最少一年,而並非逗留香港總日數的累積。

跳水組的一般性居留條件

跳水運動員須有以下兩項資格其中之一,方合乎“跳水組的一般性居留條件”

I.        跳水運動員是一般性居留於香港。

II.       跳水運動員因學業須暫時離開香港,居住於其他地方,須合乎以下條件:
A.       跳水運動員不能在任何比賽中代表其他國家;
B.       跳水運動員須定期透過其教練,屬會或香港隊總教練與        香港業餘游泳總會跳水委員會保持聯絡;
C.       跳水運動員的家庭必須是一般性的居留於香港。

如因上述條款產生之任何爭議,或發現條款有不足之處,則以香港業餘游泳總會跳水委員會的決議作最後決定。

跳水運動員在海外參加的比賽,得事先獲香港業餘游泳總會的批准,其成績才會被確認。

競賽規程及報名須知

1.        報名表及動作表上的所有資料都必須填寫,否則報名將被視無效。

2.        跳水運動員可跟據其年齡參加所屬組別比賽。年齡以比賽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算。

3.        香港業餘游泳總會歡迎所有註冊屬會的跳水運動員報名參加本會舉辦的跳水比賽。報名跳水運動員須於比賽截止報名廿一日前在香港業餘游泳總會之跳水組別註冊,否則報名將不被接受。在截止報名日期後遞交或未有填寫註冊號碼的報名表,將不會受理。

4.        比賽將採用國際泳聯及香港業餘游泳總會規則為準。

5.        比賽先後次序抽籤可由屬會派一名代表出席,如未能出席抽籤程序,大會將代為處理,結果不會個別通知。

6.        如跳水運動員在一米B組獲得三甲,便不能參與該項目的新秀賽。如跳水運動員在一米A組獲得金牌,便不能參與該項目的新秀賽。如跳水運動員在三米獲得金牌,便不能參與該項目的新秀賽。詳情請參閱香港新秀跳水錦標賽競賽規程。

7.        如跳水運動員曾獲香港跳水錦標賽乙組一米冠軍,不可再參加該項目比賽。如跳水運動員曾獲香港跳水錦標賽乙組三米冠軍,不可再參加該項目比賽。詳情請參閱香港跳水錦標賽競賽規程。

8.        屬會若提交虛假資料,將被跳水委員會處分。

9.        截止報名後,不可作任何更改。

10.      泳會工作人員須依照報名手續報名參加跳水比賽,報名時須同時提交一張詳列跳水運動員及項目的總名冊,總名冊必須由屬會負責人批核及蓋上會章。

11.      棄權必須於每節比賽30分鐘前提出。跳水運動員一經棄權,將不獲准重新參賽。未有申請棄權而缺席的跳水運動員,其報名表將被抽出,違規跳水運動員所屬泳會必須繳交缺席罰款。

12.      比賽當日如懸掛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信號,比賽將予取消。在比賽開始前三小時懸掛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訊號,比賽亦將予取消。香港業餘游泳總會將另擇比賽日期和地點,於日後宣佈。

13.      比賽首一、二、三名將獲頒發獎牌。

        罰款:
         每缺席而未有申請棄權者(競賽規程11) : 港幣二十元

屬會必須在下一次比賽報名前付清所有罰款。